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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28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中,关于“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核心业务,它反映的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按照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划分,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2.按照期限划分,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按照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划分,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4.贷款按其资产质量即风险程度划分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5.根据贷款资金用途的不同,可将贷款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6.根据参与贷款的银行数量,可将贷款分为单独贷款和银团贷款。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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