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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储蓄存款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28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储蓄存款原则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中,关于“储蓄存款原则”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储蓄存款原则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下列身份证件作为实名证件:

(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上述未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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