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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28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中,关于“存款业务基本原则”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目前,我国能够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照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机构支付存款的能力。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

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财政性存款专营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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