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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外资企业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20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外资企业的设立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中,关于“外资企业的设立”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应先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办理工商登记。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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