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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执行合伙事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05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中,关于“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④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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