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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30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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