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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公司合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28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公司合并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公司合并”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知识点预习——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1.合并形式有两种:

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练习

多选题

下列关于公司合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B、公司合并形式有两种: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C、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D、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表述均正确。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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