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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股票的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25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股票的种类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股票的种类”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知识点预习——股票的种类

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依照规定,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响。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是,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发起人股是指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社会公众股是指个人和机构以合法财产购买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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