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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预习: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25

2016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预习: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第四章筹资管理(上)中,关于“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预习
第四章 筹资管理(上)
第二节 债务筹资

知识点预习——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1.例行性保护条款;

2.一般性保护条款;

3.特殊性保护条款。

例行性保护条款 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
①要求定期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财务报表,以使债权人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②保持存货储备量,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的非产成品存货,以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
③及时清偿债务,包括到期清偿应缴纳税金和其他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现金流失;
④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
⑤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等
一般性保护条款 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
①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要求企业需持有一定最低额度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流动资产,以保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一般规定了企业必须保持的最低营运资金数额和最低流动比率数值;
②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限制支付现金股利、购入股票和职工加薪的数额规模,以减少企业资金的过度外流;
③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控制企业资产结构中的长期性资产的比例,以减少公司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
④限制公司再举债规模:防止其他债权人取得对公司资产的优先索偿权;
⑤限制公司的长期投资:公司不准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不能未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而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特殊性保护条款 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
①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
②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
③违约惩罚条款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第四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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