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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股东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24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股东诉讼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股东诉讼”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知识点预习——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本公司董监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练习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前面所述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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