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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监事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22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监事会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监事会”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点预习——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3.监事会的召开

(1)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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