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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预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5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知识点预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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