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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股东权及其分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5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股东权及其分类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股东权及其分类”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知识点预习——股东权及其分类

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1)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2)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1)单独股东权是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2)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等。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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