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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预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5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知识点预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作任何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1)《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相关考点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相关考点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考点】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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