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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知识点预习——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登记事项
(一)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
(二)公司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类型
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五)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股东选择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服务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六)股东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设立登记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解散有两种情况:一是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其二是应当清算的,即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
分公司的登记
1.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证照和档案管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2.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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