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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的中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07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的中断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总论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知识点预习——诉讼时效的中断、延长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多选题

二、练习

多选题

2010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如A企业在2011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偿还借款,则以下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

A、2011年6月1日B银行对A企业提起诉讼

B、2011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借款的要求

C、2011年5月16日A企业同意偿还借款

D、2011年6月5日发生洪水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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