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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07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总论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知识点预习——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练习

多选题

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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