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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执行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07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执行程序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中关于“执行程序”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总论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知识点预习——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此处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査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练习

多选题

关于执行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B.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C.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査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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