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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的概念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07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的概念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概念”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总论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知识点预习——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上述“法定期间”即是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1)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二、练习

判断题

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题目表述正确。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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