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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仲裁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04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仲裁程序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中关于“仲裁程序”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总论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知识点预习—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3.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3)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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