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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代理的适用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03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代理的适用范围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中关于“代理的适用范围”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总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知识点预习——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二、知识点练习

多选题

某律师对于客户的下列代理请求,可以接受的有(  )。

A、客户甲请求律师代理签订收养子女的协议

B、客户乙请求律师代理起诉债务人

C、客户丙请求律师代理出售房屋

D、客户丁请求律师代理婚姻登记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具有人身性质,不适用代理。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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