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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03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中关于“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总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知识点预习——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相关考点】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有区别。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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