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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1-30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第一章总论中关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知识点预习——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社会团体。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受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知识点练习

  单选题

  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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