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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1.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12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①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④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竟争的业务(只要有合伙人身份就不行)。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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