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11.0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05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

  1.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续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无限责任)

  (3)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人个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相关推荐: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招生方案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