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股与优先股(11.0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05

  普通股与优先股

  1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3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4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优先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7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相关推荐: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招生方案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