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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股与优先股(11.0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05

  普通股与优先股

  1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3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4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优先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7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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