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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10.2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0-28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1)性质:公司的权力机构。

  (2)组成: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

  2.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有规定基本相同

  几个特别的规定:

  (1)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

  (2)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4)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①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②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担保;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形式:

  (1)年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监事会主席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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