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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中级会计实务》: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10.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0-20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1)以经营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方式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1)通常“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并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出让或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先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现由于搬迁等原因暂时不用,但暂时不打算售出,而是打算增值后再出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上述规定中并未列入“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房屋建筑物”。

  3.已出租的建筑物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一般应自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

  (3)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届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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