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1.达到控制影响程度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母子公司关系的界定条件
①二者之间必须有投资关系;
②二者之间必须有控制关系。
2.达到共同控制影响程度的长期股权投资——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
(1)合营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企业成立之初,出资人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对合营企业的财务经营政策进行共同控制。
(2)共同控制的界定
①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②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③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3.达到重大影响程度的长期股权投资——联营方对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
(1)当投资方通过投资达到对被投资方的重大影响时(即对被投资方的财务、经营政策有参与权但达不到共同控制或控制程度),投资方称为被投资方的联营方,被投资方称为投资方的联营企业。
(2)重大影响的界定
①一般标准
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
形成重大影响。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②特殊标准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a.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b.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过程。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c.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d.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力主导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e.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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