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和应收款项
相关规定
1.划分的条件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包括: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非金融企业持有应收款项。
2.初始计量
(1)金融企业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3.后续计量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具体会计核算
1.贷款的会计处理
(1)发放贷款
借:贷款——本金【本金】
贷: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
(2)资产负债表日
借:应收利息【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合同利率】
贷款——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
借:银行存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
财务费用【按贴现息部分】
贷:应收票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不附追索权】
短期借款【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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