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6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条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禁止转让期间: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余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口诀】损权违担未消除,涉嫌犯罪假申请,一年一期报告差,三罚一责不得行。

点击查看原帖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