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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入伙、退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4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入伙、退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死亡 退伙 退伙
全部强制执行 退伙 退伙
吊销资格证书 退伙 退伙
丧失偿债能力 退伙 不退伙
行为能力 并不必然 不退伙

  (2)财产的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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