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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4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 人数 普通合伙企业:2个以上 有限合伙企业:2-50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国独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出资 劳务 ×
事务执行 事务执行人 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
关联交易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
竞业 × 约定→√
损益分配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财产权利 对外转让出资 约定→一致同意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质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约定→√
入伙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丧失偿债能力 当然退伙 无须退伙
丧失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只能退伙 无须退伙
继承 ①继承人完全:约定→一致同意,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或限制: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
依法取得
性质转变 普→有:前无限,后有限 有→普:前后都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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