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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3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合伙人 1. 人数: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 性质:(1)人数: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外国个人可以
(2)法人和其他组织:①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② 外国企业可以
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协议中未规定经营期限。
名称和场所 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出资 时间 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作价 ①劳务出资(协商确定);②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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