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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经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经股东大会决议;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③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④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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