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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直接投资
①吸收投入资本不以证券为媒介,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
②吸收直接投资实际出资额中,注册资本部分,形成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属于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
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包括:以货币资产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以工业产权出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及以特定债权出资等。
1.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吸收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风险较大。技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会因其不断老化落后而导致实际价值不断减少甚至完全丧失。
3.《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没有明确限制,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通常的作价原则一致,作价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特点
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2.容易进行信息沟通
3.资本成本较高。相对于股票筹资方式来说
吸收直接投资成本>股票成本>债务筹资
4.公司控制权集中,不利于公司治理
5.不易进行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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