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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成立清算组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成立清算组

自行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强制清算 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提,股东申请):
①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1.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社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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