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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1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1.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①未按期募足股份;②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③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2.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出资不实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后加入的和小股东们)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知情权: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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