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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1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职权

出席+表决权+2/3以上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P67)
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其余 (1)由董事会决议事项,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P68);
(2)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3)审议代表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提案;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变更资金用途事项

  2.会议形式:

  (1)年会:每年召开1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董事少五少大半,亏损达到一小半,董监会议提议开,十股股东两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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