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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职权
出席+表决权+2/3以上 |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P67) | |
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 担保 |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其余 | (1)由董事会决议事项,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P68); (2)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3)审议代表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提案;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变更资金用途事项 |
2.会议形式:
(1)年会:每年召开1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董事少五少大半,亏损达到一小半,董监会议提议开,十股股东两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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