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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17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6.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3)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仲裁效力。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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