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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17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4.代理的种类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 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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