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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全措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

  1.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包括:

  ①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

  ②劳动报酬;

  ③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④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3.效力

当事人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1.可撤销的行为

债权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2)放弃债权担保
(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无偿转让财产  
明显不合理价格 高值低卖 以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有恶意)
低值高买 以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转让人知道(有恶意)

  2.行使

当事人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效力 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范围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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