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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最高额抵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2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

  (六)最高额抵押

  1.定义: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双限:时间限、金额限

  【分析】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孰低

  2.条件: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

  (4)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置。

  3.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权的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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