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
1.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提示:以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提示: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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