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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最高额抵押(07.0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6

最高额抵押

  学员朋友们,最高额抵押的内容学的怎么样呢?这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一定要着重把握,下面先帮大家回顾下重要考点。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4.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记忆口诀】担保一定期限内债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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