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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货运合同(07.0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6

货运合同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3)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5)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6)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8)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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