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
(1)初步审查
①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未使用中文的;未使用挂号信函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文件的;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明显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公布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①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专利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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