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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06.2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26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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