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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的登记管理(06.2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26

公司的登记管理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出资

  (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重点)

  3.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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