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特殊规定
1.外资“低于25%”出资期限
(1)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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